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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11:24:37  【字体大小:



各有关单位

经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多次研究、修改,将新修订的《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株洲美术馆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0121                2020年12月1日

 

 

 

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市美术事业,丰富我市美术作品的典藏,规范藏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及我市美术作品典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美术作品的典藏,应树立株洲品牌,体现株洲典藏特色,将典藏与研究、展览、教育等功能有机结合,提高典藏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美术作品的典藏,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藏品属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有、毁坏或处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设立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委员会(下称藏委会),负责制定美术作品征集、整理、研究和保护等工作的长远规划,制定藏品征集、依法依规使用收藏专项资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藏委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和本馆相关人员组成。藏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藏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株洲美术馆(下称美术馆)。

第六条: 美术馆为我市美术作品典藏工作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常态性的藏品征集、藏品保护和修复、藏品出版、藏品数字资源利用、藏品研究与展示等工作。

第七条:设立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由市外美术界、收藏界专业人士组成。作为藏委会藏品征集、保护等典藏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年度藏品征集计划;鉴定相关美术作品的艺术、社会和历史价值;对藏品保护与修复计划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章 藏品征集

    第八条:藏品应注重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和收藏、研究、展示的艺术价值。

    第九条:藏品范围:具有下列特点内容之一的美术作品,可作为藏品。

1、反映株洲建市以来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展示株洲本地特色和个性特点、体现株洲建市以来相关的人和事、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有代表性美术作品及相关文献资料。

2、株洲市中国美术家、书法家、摄影家协会会员的优秀代表作品。

3、株洲市作者(含株洲籍作者)入展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的代表作品,以及其它重大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及活动中的获奖作品。

第十条: 藏品征集方式:

1、协商转让方式,是指与美术作品创作人或美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美术藏品的购买方式;

2、捐赠奖励方式,是指美术藏品创作人或美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美术藏品捐赠给政府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3、组织创作或展览活动方式,是指由株洲美术馆组织的美术作品创作或展览活动,在活动期间创作或展览的美术作品给予适当的补偿费用后,而合法取得的美术藏品所有权;

4、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的美术藏品;

5、其他合法手段取得。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程序:

1、典藏计划的申请:由美术馆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制订年度收藏计划,报送藏委会审定。

2、拟征藏品的填报:美术馆根据藏委会审定的收藏计划,对拟征集的作品,逐一填写《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申请表》,说明作品的名称、规格、年代、数量、来源、预计市场价格和收购价格、典藏方式以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3、拟征藏品的鉴定:专家委员会根据美术馆申报的拟征藏品,进行全面客观的鉴定。鉴定采用集体鉴定会议的方式,同一批次的鉴定会必须有3名(含3名)以上专家同时参与,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包括:拟征藏品的真伪,是否符合典藏方向,是否有典藏价值,是否建议典藏和收购参考价格等,对捐赠的拟征藏品提出奖励措施。

4、批准典藏:藏委会根据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提出审定意见。

5、公示:对藏委会审定同意的拟征藏品,在市级有关媒体及株洲美术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种类、作品数量。

6、签订合同:由美术馆与提供藏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典藏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藏品的名称、年代、规格、数量、价格、交接地点、运费、保险、纳税责任及其它事项。合同须经藏委会审定后才能正式签订。

7、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实施支付。

第十: 对已征集或已接受捐赠藏品的作者、个人、团体、单位,由美术馆馆长签发《典藏证书》或《捐赠证书》。

第四章 保管维护及运用

    第十: 株洲美术馆必须设立专用库房,用于永久性存放藏品。并建立藏品档案和保管制度,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尽可能创造现代化的科学保管条件,掌握先进的修复技术,确保藏品完好地流传后世。

第十:藏品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藏品保护修复的相关原则来进行。

第十条:藏品的收录的登记、注录可以采用研发展示和数字化利用方式留档。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株洲市美术作品典藏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也可接受社会捐助。

第十: 典藏专项资金用于藏品征集、保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是:

1. 征集、受赠藏品所需资金。

2.藏品图录的出版费用。

3.确认征集的藏品所发生的鉴定检测、专家咨询等费用。

4.藏品的公示及宣传费用。

5.藏品日常的科技保护、监测、修复、装裱费用。

6.入库前消毒所需的材料费用。

7.有计划购置设备和工具等支出费用。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应注重绩效,资金拨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藏品征集、鉴定、保护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 拟征藏品如在公示期内有重大异议(需实名方式),藏委会应责成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且专家委员人选不得与前次重复。

二十一: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不允许借藏品征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征集本人作品,本人必须回避。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美术馆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对典藏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2020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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