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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1:00:04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株洲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株洲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共担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20201130

 

 

 

 

 

 

 

 

 

 

 

株洲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省对市州和省直调剂的省级统筹模式,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分级经办、分类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包括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二、统筹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市统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确定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全市缴费基准值统一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全市参保单位统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省级统筹政策和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执行。

    (三)统一基金和财务账户管理。基金收支实行分账核算,株洲市各区不设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市、县(含醴陵市、渌口区,以下简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支付。株洲市城区税务部门(不含渌口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入国库后直接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税务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入国库后转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入库的工伤保险费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统收统支实施前累计结余按月平均支出额预留3个月,划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待遇费用的周转金,剩余部分上解市财政专户,与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当期收支结余一并记入县结余额度,用于支付当地当期基金缺口。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统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开展。市本级参保企业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县参保企业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与鉴定。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组织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统一待遇核算基准值。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实行统一管理。

    三、统筹管理

    (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分级经办、分类管理。株洲市城区待遇支付统一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各区按照单位注册登记属性(或养老保险参保属性),负责承办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人员异动等工作。县负责辖区内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待遇审核支付等各项经办工作,其中工亡待遇需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批准。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资格认定、协议签订和管理,统一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协议签订和管理由各地经办机构负责。

    (二)实行市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会同税务征缴部门组织县经办机构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共担机制。实行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当期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先由当地累计结余支付,仍有缺口的,视当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统筹基金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负责。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预留相关费用。县负责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预留方案应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仍按照项目参保政策执行。取消矿山、烟花鞭炮等特殊行业按产量计征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方式。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工伤预防宣传费三项费用使用,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基金征缴额和实际工作需要提交使用计划,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前各地已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不列入市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各地应在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前结算完毕。对不属于统筹范围、项目的基金支出,以及擅自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市级统收统支范围。

    (五)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株洲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三条  基金预算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每年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全市基金预算收支总额。基金预算年度为11日至1231日。

    第四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本级、县(醴陵市、渌口区,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统一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各县应提供相关测算数据。

   (一)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收入预算应根据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以及上年度基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因素、缴费基数变化、扩面和征缴任务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数。

  (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认定调查费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预防宣传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基金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执行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象存量、参保人数增减变动、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调整以及建筑项目新开工数量等因素编制。

第五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和执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  基金预算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决算编制。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株洲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共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我省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部署,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株洲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缺口共担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后,全市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共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激励与约束结合的工伤保险市、县(含醴陵市、渌口区,以下简称县)责任共担机制。

    第三条  市本级、县基金征缴收入测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各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市平均基准费率计算确定市本级、县下一年度基金征缴收入。各地经办机构应提供相关测算数据。

    (一)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从业人数、前3年度当地城镇从业人数平均增长率、当地当年度参保率和缴费率、当年全市参保率和缴费率计算确定。

    (二)预算年度各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前3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全市平均基准费率按上年度基金征缴总额和缴费工资总额之比确定。

    第四条  实行工伤保险目标管理。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市本级、县区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省目标任务、基金预算编制以及市本级、县基金征缴收入测算数据,下达市、县区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  株洲市城区基金缺口由市本级统一负责。市本级、县统收统支实施前累计结余按月平均支出额预留3个月后,剩余部分上解市财政专户,与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当期收支结余一并记入各地结余额度,用于支付当地当期基金缺口。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市本级、县产生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先由当地累计结余额度补偿,仍有缺口的,按以下办法由统筹基金和当地政府共担。

    (一)当地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支缴率补偿基金缺口;当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先由当地政府补足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再按支缴率补偿基金缺口。当年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基金缺口,由统筹基金和当地政府分别按70%30%的比例补偿;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50%的基金缺口,由统筹基金和当地政府各按50%比例补偿;支缴率大于150%以上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全额补偿。

    (二)支缴率是指当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和基金征缴收入总额之比。

    (三)各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

    第七条   各地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   对不属于统筹范围、项目的基金支出,以及擅自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市级统收统支范围,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集中统一上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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