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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7 09:20:29  【字体大小:



 

各监管企业: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株洲市属国有企业的担保行为,控制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含二级及以下)(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第三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控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

第五条  企业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规范、依法运作、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二)无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重大经济纠纷;

(四)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不高70%(公益类、房产类企业除外)

    第七条 被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七)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被担保人的融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不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

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九条 企业在议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出具明确意见,也可视情况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风险审查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

  第十一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人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

企业为所属参控股企业提供超比例担保的,应当要求其

他未承担担保义务的股东向承担超比例担保的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担保负面清单》对担保事项进行管理。

(一)企业不得从事《担保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事项;

(二)企业涉及《担保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监管类事项,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办理事前备案;

(三)企业除上述两类外的担保事项需事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

经市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事项不受《担保负面清单》限制。

  第十六条 对应事前备案的担保项目,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担保事前备案表;

(二)担保事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企业累计对外担保情况,企业累计对被担保人担保情况,本次担保事项对企业融资能力、债务的影响,反担保措施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相关文件。

  (五)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  

3.被担保人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佐证材科;

  4.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六)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七)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项目风险等事项评估的明确意见书,或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风险审查报告》;

(八)企业法务部门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法律风险、文书风险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事前备案的担保项目,市国资委在受理申请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需报市政府批准的担保项目,其备案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情况顺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办事前备案手续:

  (一)备案的担保项目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

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企业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十九条 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国资委报送《担保事后备案表》,办理事后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担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企业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对明显不利于企业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 对外商誉的变化等情况;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状况。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定期对担保余额、逾期担保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担保合同到期前1个月时,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做好债务清偿准备,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及时办好担保终结的所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需要依法对企业担保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督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违规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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