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6 10:48:06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并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努力提升广大市民文明参与交通的良好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株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株洲市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向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举报。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以下简称县市)境内的,举报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通过株洲交警交通违法网络举报平台、能与株洲交警交通违法网络举报平台数据对接的并在该平台注册的智能行车记录仪、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是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违法过程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号牌种类、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证据,或违法人员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
第八条 单位、组织举报应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组织)地址、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个人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举报人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采用株洲交警交通违法网络举报平台、能与株洲交警交通违法网络举报平台数据对接的并在该平台注册的智能行车记录仪进行举报,经审核通过的,奖励标准如下:
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10元;
2.“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10元;
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奖励10元;
4.“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10元;
5.“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奖励10元;
6.“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10元;
7.“机动车实线变道的”,奖励10元;
8.“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10元;
9.“占用公交专用车道的”,奖励10元;
10.“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奖励10元;
1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奖励10元;
12.“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奖励10元。
13.“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奖励10元;
第十条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采用拨打122报警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标准如下:
1.“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
2.“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3.“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5.“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
7.“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8.“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9.“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10.“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200元;
1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12.“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奖励300元;
13.“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14.“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15.“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元;“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发现的;
(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
(九)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举报人每一自然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但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个人举报的应自接到通知起10日内通过交警部门指定方式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举报人举报县(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当地交警大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安排解决,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将交通违法行为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将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存档,已处理的违法行为举报资料应当保存一年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举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渌口区在过渡期内按照县(市)范围执行,各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16年2月15日发布的《株洲市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