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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2 17:22:29  【字体大小:

 

各监管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412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工作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

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受理监管企业下列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监管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二、初步核实

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组织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视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无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出具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程序处理;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据《追究办法》明确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权限进行分类处置。

三、分类处置

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相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规定权限,对初步核实后的有关问题和线索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分类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监管企业一般资产损失、属于监管企业较大资产损失,但没有必要由市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的,按程序移交、授权和督促相关监管企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二)对监管企业较大(授权监管企业组织实施核查的除外)、重大资产损失或连续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监督科负责按程序提交委党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经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对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

(五)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 犯罪的问题和线索, 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核查

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及时组织开展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相关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监管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监管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相关措施按有关程序办理。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监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责任追究情形、资产损失具体情况、责任认定及具体处理意见建议等,其中处理意见建议应提前商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和驻委纪检监察组。

五、处理

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核查情况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市国资委各相关科室按程序办理。

(一)对属于监管企业管理干部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国资委监督科将党委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有关监管企业,由监管企业作出处理。

(二)对属于市管干部应给予组织处理建议的,由市国资委监督科按程序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对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由市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科组织实施。

(四)对给予禁入限制处理的,由市国资委监督科负责向有关监管企业通报,并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市国资委禁入限制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五)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由驻委纪检监察组依纪依规依法依程序处理。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由市国资委受理的,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委党委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监管企业。

六、整改

市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对有关监管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抓好问题整改,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监督科)按照《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督促有关监管企业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一)市国资委向有关监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

(二)有关监管企业按照整改要求,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注重标本兼治,举一反三,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损失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有关监管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市国资委进行检查验收销号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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