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1 17:46:5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株洲经开区)工信、财政、资规、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建设,确保电力管线迁改项目的顺利实施,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建设,确保电力管线迁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推进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株政办发〔2020〕3号),结合我市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分为架空电力杆线迁改项目和地下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含架空电力杆线的下地、入廊迁改)两种类型;涉及变电站整体搬迁的,参照电力管线迁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电力管线迁改范围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影响范围。
第三条 电力管线迁改包括井室、电气设备基础及地下电力线廊等(以下简称“土建部分”)和电力杆塔、线缆、电气设备等(以下简称“电气部分”);土建部分和电力杆塔、电气设备应按经批准的电力规划及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建设,确保电力廊道资源留足空间、一次到位;电力线缆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电力管线迁改项目附属的电力通信光缆,应与电力管线本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运。
第四条 强化电力迁改的计划管理,建立重点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需求库,优化报批报建流程、压缩办理环节,与株洲市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同步编制管线迁改年度计划。
第五条 依法依规实施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需求单位(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完成电力管线迁改项目的规划报批及消防报建手续;依法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等法律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应及时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验收及备案工作。
第六条 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按照“预算包干,提高效率,节约返回”的原则实施。对于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拆除的线缆及管道,由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资产属性报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按鉴定意见及相关规定进行利旧或报废处置,相关拆除、运输费用纳入迁改项目。
第七条 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属资产补偿性质,为保障项目资金到位,促进电力管线迁改可持续性开展,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审核并按合同要求将资金支付到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将工程竣工资料报审计部门备案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架空电力杆线迁改
第八条 架空电力杆线迁改项目的土建和电气两个部分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以下称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建成后相关资产无偿移交给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提交电力管线迁改申请;
(二)参与现场查勘,按照“拆一补一”原则核实迁改回路数和工作量;
(三)办理规划手续;
(四)参与架空电力杆线迁改初步设计审查会;
(五)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宜并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六)对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报送的预算(含土建和电气)进行内审,并向财政评审机构报审预算等工作。
第十条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电力管线迁改申请后,在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服务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现场查勘,提出初步迁改方案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二)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规划手续后,依法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电力迁改初步设计(含土建和电气概算),并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三)根据不同电压等级的类别,在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服务承诺时限内组织完成电力迁改项目施工图(电气和土建)及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等工作;
(四)按照国家及省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
(五)依据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办理电气部分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预算,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评审机构报审;
(七)完成财政评审机构审核过程中的对审工作。
第三章 地下电力管线迁改
第十一条 地下电力管线迁改项目的电气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土建部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组织实施,建成后土建和电气部分相关资产无偿移交给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第十二条 地下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土建和电气的施工图依据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批准的电力通道,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组织进行专项土建部分和电气部分的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提交电力管线迁改申请;
(二)参与现场查勘,按照“拆一补一”原则核实迁改回路数和工作量;
(三)依法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土建部分施工图专项设计,交由株洲供电公司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办理好土建部分建设的相关手续,土建部分可一并纳入主体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资产单列成册,便于移交);
(五)组织土建部分验收并参与项目整体验收,组织资产移交工作,并提供以下资产移交相关资料:
1、工程验收备案所需资料;
2、政府投资项目移交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宜并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七)对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报送的预算进行内审,并向财政评审机构报审预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电力管线迁改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现场查勘,提出初步迁改方案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二)依法委托设计单位依据经审核后的土建部分施工图完成电气部分施工图专项设计,在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服务承诺时限内完成电气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等工作;
(三)参与土建部分验收;
(四)按照国家及省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
(五)依据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办理电气部分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预算,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评审机构报审;
(七)完成财政评审机构审核过程中的对审工作。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支付
第十五条 电力管线迁改项目预算资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进行财政评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预算审核或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与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可根据预算审核(财政评审)结果签订包干合同。
第十六条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报送项目预算评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建设合同;
(二)经审定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施工图;
(三)专项施工方案(如有);
(四)预算书(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五)其他必须的评审资料(含电子资料)。
第十七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或财政评审机构的预算评审报告,与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签订预算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中可约定,在迁改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在申报月度停电计划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45%的进度款。
第十八条 在迁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提交其组织实施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竣工图和验收签证单,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在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合同中可约定,项目尾款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
(1)如没有发生工程量变更或变更、实施时价差在合同总价的±5%及以内,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预算总价包干合同金额支付至100%。
(2)如发生工程量变更、实施时价差超过合同总价±5%,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财政评审机构进行变更评审,并以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金额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合同金额的核增或核减。
第五章 费用计取标准
第十九条 委托建设协议包括以下费用,并按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和相关优惠规定计取:
(一)拆除设备的相关费用,包括拆除费用、利旧部分试验费及运输相关费用;
(二)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可计取的相关费用,包括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中新建部分的本体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执行《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应的取费标准;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按电力行业定额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本体费用
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本体费用执行《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2、35千伏及以上电力管线迁改项目本体费用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国家能源局);
3、装置性材料(砂、石、水泥等材料)价格执行预算编审期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信息价;无预算信息价的金具、塔材等装置性材料由市财政、住建及电力部门联合加快发布《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材料价格手册》计入项目本体,按施工期预算价格调差计算,或由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评审机构、造价管理部门、供电公司进行联合询价确认后计入项目本体。
4、施工范围内二次转运发生的人力运输及汽车运输、调试及试验、线路“三牌”等费用的计列,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在方案中明确工程量,计入项目本体;机械化施工、跨越施工等特殊施工状况下的措施费用的计列,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措施方案并明确相关工程量,计入项目本体。
5、相关文件规定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最新文件和规定执行。
(二)其他费用
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标准详见附件1;
2、35千伏及以上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产权的电力管线迁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下电力迁改项目其他费用计取明细表
序号 | 项目费用名称 | 计费依据 | 计费标准 |
1 | 项目管理经费 | 财建〔2016〕504号、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 | 按株财发〔2019〕16号计取 |
2 | 招标费 | 计价格〔2002〕1980号 | 按株财发〔2019〕16号优惠 |
3 | 监理费 | 湘价服〔2007〕76号 | 优惠20% |
4 | 勘察费 | 计价格〔2002〕10号 | 优惠35% |
5 | 设计费 | 计价格〔2002〕10号 | 优惠35% |
6 | 工程质量检测费 | 湘价服〔2009〕186号 | 工程本体0.3% |
7 | 施工图审查费 | 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 | 按株建联字〔2019〕5号优惠 |
8 | 工程预结算费 | 湘建价协〔2016〕25号 | 按株财发〔2019〕16号优惠 |
注:1.上述费用不重复计列,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2
35千伏及以上电力杆迁项目其他费用计取明细表
序号 | 项目费用名称 | 计费依据 | 计费标准 |
1 | 项目法人管理费 | 《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 | 优惠10% |
2 | 招标费 | 优惠67% | |
3 | 工程监理费 | 优惠10% | |
4 | 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及竣工 结算审核费 | 优惠10% | |
5 | 勘察费 | 优惠10% | |
6 | 设计费 | 优惠10% | |
7 |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费 | 优惠10% | |
8 | 施工图文件审查费 | 优惠10% | |
9 | 电力工程质量检测费 | 优惠10% | |
10 | 桩基检测费 | 优惠10% | |
11 | 生产准备费 | 优惠50% |
注:1.上述费用不重复计列,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下电力迁改项目其他费用计取明细表
序号 | 项目费用名称 | 计费依据 | 计费标准 |
1 | 项目管理经费 | 财建〔2016〕504号、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 | 按株财发〔2019〕16号计取 |
2 | 招标费 | 计价格〔2002〕1980号 | 按株财发〔2019〕16号优惠 |
3 | 监理费 | 湘价服〔2007〕76号 | 优惠20% |
4 | 勘察费 | 计价格〔2002〕10号 | 优惠35% |
5 | 设计费 | 计价格〔2002〕10号 | 优惠35% |
6 | 工程质量检测费 | 湘价服〔2009〕186号 | 工程本体0.3% |
7 | 施工图审查费 | 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 | 按株建联字〔2019〕5号优惠 |
8 | 工程预结算费 | 湘建价协〔2016〕25号 | 按株财发〔2019〕16号优惠 |
注:1.上述费用不重复计列,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2
35千伏及以上电力杆迁项目其他费用计取明细表
序号 | 项目费用名称 | 计费依据 | 计费标准 |
1 | 项目法人管理费 | 《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 | 优惠10% |
2 | 招标费 | 优惠67% | |
3 | 工程监理费 | 优惠10% | |
4 | 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及竣工 结算审核费 | 优惠10% | |
5 | 勘察费 | 优惠10% | |
6 | 设计费 | 优惠10% | |
7 |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费 | 优惠10% | |
8 | 施工图文件审查费 | 优惠10% | |
9 | 电力工程质量检测费 | 优惠10% | |
10 | 桩基检测费 | 优惠10% | |
11 | 生产准备费 | 优惠50% |
注:1.上述费用不重复计列,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