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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人社局公安局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02 11:28:45  【字体大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査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文件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领取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分别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除外)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不得全额双重领取。

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人员不得再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待遇。

八、因单位、街道(社区)漏报错报缓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发放的,其本人或继承人应主动退还多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

九、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业务。

十、如不退回,将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由公安、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073112333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公安局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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