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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个人巡游出租车 车辆经营权变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11:34:49  【字体大小:


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主驾驶员:

《株洲市城区个人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实施办法》已经研究同意通过,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2179

 

 

株洲市城区个人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

变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个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行为,杜绝政府公共资源随意转让交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个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是指由驾驶员个人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车主驾驶员是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及所有权的驾驶员。

第三条 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严格遵守《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服从集约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个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变更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权变更申请

第五条 经营权变更申请条件:

(一)具备合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相关营运证照齐全;

(二)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集约管理服务协议;

(四)所转让经营权权属无争议、无经济纠纷以及无抵押、担保、质押法律负担;

(五)经营期限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以上。

第六条 个人受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条件:

(一)具有相应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

(二)具有株洲市核发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具备从事营运活动的能力;

)本人名下未有株洲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权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自愿承继原集约管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办理经营权变更的车主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交回《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权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自愿办理经营权变更申请;

)所转让经营权权属无争议、无经济纠纷以及无抵押、担保、质押法律负担承诺书;

)所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去向证明。

第八条 受让人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申请表;

(二)具有相应符合技术等级要求车辆的证明或拟投入运营车辆的承诺书;

(三)株洲市核发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

)与集约公司签订的集约管理协议。

 

第三章 经营权变更受理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受理情况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受理情况相关异议的,应中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办理,待相关异议消除后,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办理。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受理情况相关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与受让人签订《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发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变更后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权剩余年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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