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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14:54:21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株洲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水利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1924

 

 

 

株洲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59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水利建设、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水生态文明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河道保洁、河道管理、项目前期等涉水工程建设管理奖补资金。

第三条  建立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工作会商制度,水利建设资金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年度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向社会公示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利建设资金筹集,组织水利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支出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库将符合水利建设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安排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水利建设资金的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安排。

水利建设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方式。同一年度同一个村组、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同一扶持方向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连续两年重复安排水利建设资金支持。

第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水利建设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为市本级及辖区所有涉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利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水毁水利、农村饮水、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及河坝泵站、水闸、农村排灌渠道干渠修缮等小型水利建设的奖补及小型水库管护病险水利危重项目补助等

(二)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主要用于:市直水管单位对农田灌溉的用水管理维护县乡级管理的大中型灌区小一型水库灌区、排灌泵站、水闸(坝)灌区管理单位对农田灌溉的用水管理维护费用按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水生态文明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节约、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管理、水文化等体系建设,水资源及水源地保护治理水利水生态工程设施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等。

(四)农村安全饮水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规范化水厂建设等。

(五)河道保洁经费主要用于:湘江株洲城区段河道巡查及岸坡、水域水面垃圾清理等。

(六)河道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涉河工程建设管理监督,违法行为查处执法河道管理方案预案编制等。

(七)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水利规划水战略研究、水利建设争项引资及项目前期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申报程序

第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水利建设工作部署,遵循突出重点、保障民生、适当奖补的原则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水利局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方案按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由市水利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市水利局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审核入库遴选出库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安排水利项目建设奖补,坚持民办公助、先建后补、适当奖补的原则,对水利项目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  水利项目建设奖补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等。

第十三条  水利项目建设奖补的申报条件。原则上是先建后补必须是当年正在建设或者是上一年已经完成建设未进行奖补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水利项目建设的奖补标准。水利工程建设奖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50%

1、泵站更新改造。装机200千瓦以下的泵站更新改造按每千瓦补助不超过1000元。

2、水闸加固、新建。新建水闸按每座补助不超过10万元整修加固水闸按每座补助不超过5万元

3、灌区维修改造。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每亩补助不超过200元。

4、新建、维修改造山塘新建山塘按新增塘容每方补助不超过15维修改造山塘按每亩水面补助不超过1元。

5、沟渠畅通河道整治。重点河沟集雨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按每公里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一般河沟集雨面积1-10平方公里),按每公里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农村饮水安全。按受益人口补助标准不超过120/人。

7、小型水库管护。小型水库管护补助按照每座0.2万元型水库管护补助按照每座0.11万元

8、水毁水利设施抢险修复及其他水利项目,按项目大小、难易、缓急程度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水利项目建设的奖补实行规范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程序由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市水利局制定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复核,根据项目审核和复核情况,择优选取给予补助支持。

1.实行县(市)区申报县(市)区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逐级申报县(市)区复核的原则,对上报的水利项目进行择优遴选后联合行文报送市水利局。

2.强化项目库管理水利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工程招标、分年度最佳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工作已确定的项目及时入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注重发挥项目库对项目申报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3.市级复核抽查。市水利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水利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对申请补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单个项目组织现场抽查。

4.下达计划。复核抽查后,择优立项市水利局对申报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毕,经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由市水利局按程序报批。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的验收制度。水利项目完工后,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验收,市水利局组织抽验。总投资在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初验,市水利局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水利建设资金,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破坏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支出。涉及绿心地区新增水利建设必须及时办理绿心准入手续。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可停拨资金或者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挤占、冒领、截留、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申请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县(市)区每年要对上年度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组织对其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绩效评价分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价和财政监督评价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水利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下年度可优先安排奖补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水利建设资金的资格,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市委巡察、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的监督、巡察、审计、检查、主管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19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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