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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我市犬猫等动物狂犬病防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7 15:02:43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等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农明字2006第108号)和《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控策略

坚持以预防为主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机制采取“因地制宜、协同推进、综合施策”的策略,依法科学防控动物狂犬病等疫病,实行犬猫等动物狂犬病强制、有偿免疫管理。

二、免疫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街道)人口聚集区内的犬(猫)科动物(包括捕获的野生犬猫等动物)纳入强制免疫范围。

三、免疫点设置

犬猫等动物定点免疫点的设置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辖区全覆盖。原则上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以及合法取得动物诊疗资格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均可申请成为犬猫等动物定点免疫点。

四、免疫方案

犬(猫)科动物满90日龄后,无特殊情况则需在15日内完成狂犬病初次免疫,此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免疫,必要时进行加强免疫。其它动物根据需要进行免疫。

免疫用苗必为国家批准使用的合法疫苗,免疫方法按照疫苗说明书规定执行,狂犬病强制免疫费用由动物饲养人承担。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疫苗说明书对免疫时间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为确保《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规落实落地,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争取将狂犬病防治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尽快建立健全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等,狠抓措施落实,适时开展考核评价,确保按期实现各阶段任务目标。

2.各地要于5月1日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街道)人口聚集区的犬猫等动物定点免疫点布点、公示、授牌等工作,此后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犬猫等动物定点免疫点资质确认或调整等。定点免疫点应有相对独立的免疫注射室,建有动物免疫、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防疫消毒等制度和免疫操作流程并上墙公示,配有符合条件的药械和冷链储存、防疫消毒等设施设备等。

3.各地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犬猫等动物的狂犬病集中免疫,平常要及时做好新进、漏免犬猫等应免动物的跟踪、补免,做到应免尽免。要适时开展狂犬病抗体水平监测,持续做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指导各单位科学防控动物狂犬病等,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常年符合要求。

4.各地要加强防控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安全防护和防治技术培训,全面规范犬猫等动物的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证明签发等行为。犬猫等动物的免疫证明应先经执业兽医(官方兽医、专职防疫员)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临床检查健康以及必要时经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再由执业兽医(官方兽医)签名、定点免疫机构加盖公章签发。动物免疫证明统一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不得接受非定点单位申领动物免疫证明等。

5.各地要强化犬(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管理。官方兽医接到犬猫等动物检疫申报后不得无故不予受理;在检疫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证验物、核对相关信息、实施临床检查等,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进行相关检测。对未接种狂犬病疫苗、未在疫苗有效保护期内、未取得免疫证明、临床检查异常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犬(猫)科动物一律不得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6.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强化犬猫等动物饲养、免疫、检疫、登记办证、经营流通等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技术指导,及时做好疫情(疑似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管控好辖区内流浪犬猫等动物,促使定点免疫点等相关责任人全面落实防控职责。

7.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免疫台账等,按要求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和信息上传,调配、保管好疫苗、免疫证明等物资。相关档案、台账、记录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8.在防控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防止被抓伤、咬伤,及时做好防控人员暴露后救治等。

9.各地要通过政务平台、村组微信群、传统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和犬猫等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公众对狂犬病危害的认识,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养犬猫等饲养人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7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10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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